破产待岗职工是否应休年休假?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对于破产待岗职工是否应休年休假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年休假的基本概念。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对于破产待岗职工,虽然企业处于破产程序,但只要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且职工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职工仍然有权享受年休假。不过,在实际情况中,破产企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可能无法正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范畴,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应优先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破产待岗职工只要符合条件就有权享受年休假。如果企业无法安排休假,应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并且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该报酬可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