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如果一个案件经过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了,当事人是不是就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呢?我不太懂这里面的规定,也不清楚核准追诉和负刑事责任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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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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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通常情况下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意味着犯罪人要接受国家依据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而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个特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特定年龄段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谨慎处理,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核并核准追诉,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人民检察院在进行核准追诉时,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追诉条件而予以核准,那么说明该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所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即便经核准追诉,最终的量刑也会综合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的情节,例如犯罪人的自首、立功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这些情节可能会对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产生影响。但总体而言,经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认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志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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