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案由是否不得空白且需要在诉状中备注?
我去法院起诉,准备提交诉状。但我不太确定收案案由这块,不知道是不是一定不能空白,需不需要在诉状里备注清楚呢?我担心不按要求弄会影响我的起诉流程,所以想问问具体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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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案由在法律上确实有着重要的规定,通常是不得空白的,并且有必要在诉状中进行备注。 收案案由简单来说,就是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性质的概括表述。它就像是一个“标签”,能够让法院快速了解案件的大致类型和核心问题。比如,在合同纠纷中,案由可能就是“买卖合同纠纷”,通过这个案由,法院就能初步判断案件是围绕买卖合同展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虽然这里没有明确提及案由必须备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案由对于法院准确立案、确定审理方向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诉状中收案案由空白,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完善。因为没有明确的案由,法院难以准确分类案件,可能导致立案延迟或者审理出现偏差。所以,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在诉状中清晰、准确地备注收案案由。这样既有助于法院高效处理案件,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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