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该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


在法律层面,判决婚姻无效和判决准予离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无效的定义和适用情况。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简单来说,如果在一段婚姻中存在上述情况,那么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是自始无效的。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这种无效婚姻一旦被法院判决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会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而判决准予离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出现法定的离婚事由,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准予离婚是针对原本合法有效的婚姻,因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等原因,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在判断一个案件是该判决婚姻无效还是判决准予离婚时,关键在于审查婚姻的效力。如果婚姻本身就存在上述导致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就应当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出现了法定的离婚事由,那么就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例如,男女双方结婚时都符合法定条件,但婚后男方长期赌博且屡教不改,女方起诉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总之,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适用哪种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