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该案是否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我遇到了一个案子,现在不确定它是否应该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我不太清楚行政案件受理的标准和范围,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什么样的情况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这个案子到底属不属于不应受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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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案件受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一个案件是否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案件的基本概念。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列举了一系列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比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而对于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需要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案件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果所涉行为并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那么自然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其次,即使是行政行为,也要看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范围。例如,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奖惩、任免决定,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另外,如果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际判断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比如,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行为表面上看像是行政行为,但实际上可能是民事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以平等主体身份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纠纷,就不属于行政案件,而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总之,判断一个案件是否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受理情况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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