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是否应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

我在做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在合同形式方面遇到一些困惑。听说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有保留,我不太清楚目前这个保留的意义和影响,想知道从法律和实际业务角度看,我国应不应该撤回这个保留,对我们业务会有什么改变。
展开 view-more
  • #公约保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我国是否应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合同形式”的保留这一问题前,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重要公约,它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其中,“合同形式”条款规定了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而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条款做出了保留,坚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从我国《民法典》角度来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说明我国国内法在合同形式上已经有了较为灵活的规定,承认了多种合同形式的有效性。 从国际趋势来讲,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采用灵活的合同形式。撤回保留符合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趋势,能够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减少因合同形式问题产生的法律障碍和纠纷。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合同、口头协议等非传统书面形式的合同日益普遍,如果我国撤回保留,就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发展趋势,促进国际贸易的便捷化和高效化。 然而,撤回保留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比如,对于一些习惯于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企业和从业者来说,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更加灵活的合同形式。而且,在合同形式更加灵活的情况下,合同的证明和履行等方面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 综合来看,我国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形式”的保留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但在撤回保留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考虑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以确保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