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 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视野看,民法典总则是否应该存废?
在探讨从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视野下民法典总则是否存废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民法典总则和亲属法的基本概念。民法典总则是民法典开篇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一般性规则,像是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就如同大厦的基石,为整个民法典体系提供基础性的支撑。而亲属法主要是调整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像结婚、离婚、亲子关系等内容都涵盖其中。
民法典总则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的。从体系构建上来说,总则为整个民法典提供了统一的框架和指引。它把民事活动中具有共性的规则提取出来,避免了在各分编中重复规定,使得民法典的结构更加清晰、逻辑更加严密。例如,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适用于包括亲属法在内的各个民事领域,无论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还是家庭关系中的父母子女,他们首先都是民事主体,都要遵循总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规定。这就为亲属法的适用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总则中的一般性规定可以弥补亲属法的不足。在亲属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比如在亲属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上,如果亲属法没有特殊规定,就可以适用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本身就是遵循了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总则的存在符合这一科学的立法理 念。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民法典总则在与亲属法的关系上存在一些问题。亲属法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它的很多规则与总则中的财产性规则存在差异。比如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地基于身份和伦理,与一般的财产交易关系有很大不同。所以有人觉得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可能无法完全适应亲属法的特殊性,甚至可能会对亲属法的伦理性和身份性造成一定的冲击。
然而,这种观点并不足以否定总则的存在价值。虽然亲属法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着它与总则完全割裂。我们可以通过在亲属法中设置特殊规则来协调与总则的关系。《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亲属法的特殊性,在亲属编中设置了很多有别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殊规则。例如,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就有不同于一般财产共有规则的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从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的关系视野来看,民法典总则有存在的必要。它虽然不能完全解决与亲属法关系中的所有问题,但可以通过与亲属法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民事法律体系。它为亲属法提供了基础和框架,而亲属法的特殊规定又能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价值。两者共同服务于民事社会生活的调整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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