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所欠高利贷需要还吗?
我开的公司经营不善破产了,之前为了维持公司运转借了高利贷。现在公司没了,也没什么资产,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所欠的高利贷还需要还吗?如果要还,是还全部还是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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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面临破产,所欠高利贷是否需要偿还,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法律规定,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高利贷”在法律上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接着看公司破产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会由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所欠的高利贷,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本金和利息,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高利贷”部分利息,因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偿还这部分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时,所欠高利贷中的本金和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需要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偿还;超过法律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公司无需偿还。所以,当公司破产面对高利贷债务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应偿还的范围,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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