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单位应否担责?


在探讨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单位是否应担责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首先,从一般的法律原理来说,判断单位是否担责,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而公车私用明显偏离了这种职务行为的范畴,它是员工为了个人的目的使用单位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这里强调的是“因执行工作任务”,公车私用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从这个条文来看,如果严格按照是否执行工作任务来判断,单位似乎不应该承担责任。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并非如此绝对。虽然公车私用本身不是执行工作任务,但如果单位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过错,那么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单位对车辆的使用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没有明确禁止公车私用,或者对车辆钥匙的保管、车辆的使用审批等环节存在漏洞,导致员工能够轻易地公车私用,这种情况下单位就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单位的过错行为可能使其在公车私用发生事故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单位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因为这不属于员工执行工作任务。但如果单位在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那么单位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也可以根据员工的过错情况,向员工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