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应否支持?


在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是否应当支持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精神抚慰金的概念。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而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基于刑事处罚本身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进行了精神上的慰藉,同时为了避免被告人承担过重的责任等多方面考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并非完全绝对。如果受害人是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精神抚慰金,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例如导致受害人长期抑郁、精神失常等,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比如在一些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这种情况下其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是巨大的,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 此外,如果侵权行为同时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即使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受害人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张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肇事车辆驾驶员被判处刑罚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程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尽可能收集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