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政争议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在探讨法院是否应受理行政争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争议和法院受理的相关概念。行政争议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为行政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为,让当事人觉得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可能引发行政争议。 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是为了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一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行政机关纠纷的渠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 也就是说,当行政争议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且同时满足其他受理条件时,法院就应当受理。这些其他条件包括: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也有一些行政争议法院是不受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所以,判断该行政争议法院是否应受理,需要对照上述法律规定,看该争议是否在法院的受案范围内,以及是否满足其他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法院则不会受理。当事人可以仔细审查自己的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