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回补充侦查是否应当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案子被退回补充侦查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强制措施会不会发生变化。比如之前是被拘留,现在会不会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类的。我想了解法律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时强制措施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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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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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退回补充侦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那么,退回补充侦查时是否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退回补充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退回补充侦查,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法庭审理阶段,认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程序。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常见的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退回补充侦查并不必然导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关键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或者不再需要继续羁押的,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取保候审。 另外,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那么也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如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干扰证人作证等,那么不仅不会变更强制措施,还有可能会被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总之,退回补充侦查时是否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进展、证据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状况等来决定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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