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否应该废除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不应该废除处罚,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立法目的来说,法律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危险驾驶行为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极大地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驾驶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如果废除处罚,那么这一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大幅增加,社会公共安全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从社会影响角度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它向社会传递了一种信号,即危险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有助于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人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一旦废除处罚,公众可能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从而降低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风气。 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在实际执行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自该罪名设立以来,因危险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有所下降,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法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也并非是“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有不同的量刑幅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对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不应该废除。相反,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共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