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应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我因涉嫌一些案件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但是居住的地方环境很差,根本没办法正常生活休息。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不是应该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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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为其指定居住场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法律规定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并且,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要能够保证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从立法目的来说,虽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他们的基本权利。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若指定的居所不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如居住环境恶劣、无法保障基本的饮食起居等,这不仅侵犯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法律设立该强制措施的初衷相违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监视居住人认为指定的居所不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执行机关或者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在接到反映后,应当对指定居所的情况进行审查,若确实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既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体现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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