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是否应该被否定?

我想了解下毒品犯罪特别累犯这个规定。我觉得毒品犯罪危害大,对涉毒再犯严惩有必要,但又有人说毒品犯罪特别累犯不合理该否定。我就很纠结,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到底应不应该被否定,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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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毒品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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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毒品犯罪特别累犯是否应被否定,首先得明白毒品犯罪特别累犯的概念。所谓毒品犯罪特别累犯,指的是因犯特定毒品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些特定毒品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制度的法律依据。 支持保留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制度的观点认为,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秩序,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毒品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也相对较高,通过特别累犯制度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能够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可以使其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这也向社会传递了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主张否定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制度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从刑法理论层面讲,特别累犯的设立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和合理的依据。目前的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制度,在适用范围和处罚力度上,可能存在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完全契合的情况。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毒品犯罪特别累犯不论前后罪间隔时间、犯罪情节等因素,一律从重处罚,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另外,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因特殊情况再次涉毒犯罪的情况,如果一概适用特别累犯的规定,可能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制度是否应该被否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充分认识到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发挥刑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也要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在未来的法律实践和研究中,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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