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予立案追诉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


在法律领域中,“应予立案追诉”和“追诉时效”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应予立案追诉”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发生后,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而“应予立案追诉”是指当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实,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时,司法机关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诉。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就明确了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那么,应予立案追诉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呢?一般情况下是受限制的。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即使该犯罪行为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司法机关通常也不会再予以立案追诉。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应予立案追诉要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比如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被害人合理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未立案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体现了法律既保障司法效率,又维护公平正义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