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2年后还需要拆除吗?


在探讨违建2年后是否还要拆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违建。所谓违建,就是指那些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擅自搭建或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这些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违建的查处和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那么,2年的时间在违建查处中意味着什么呢?这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二年期限,是针对行政处罚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违建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时效和违建是否拆除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便违建行为超过了2年才被发现,只要它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消除,行政机关依然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因为违建对城乡规划的破坏是持续存在的,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其违法的本质。比如,一些违建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城市的整体规划布局,不管过了多少年,都必须拆除。 综上所述,违建2年后并不一定就不用拆除了。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不影响对违建的拆除处理,只要违建的违法状态持续存在且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要求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