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是否应免责?
我是一个案子里的连带共同保证人,现在案件有了新进展,我不太清楚在当前情况下,自己是否能依据法律规定免除保证责任。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免责是怎么规定的,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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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是否应免责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没有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责。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两款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如果在案件中,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债务,那么其他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的保证责任也会消灭。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时,连带共同保证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该案的连带共同保证人是否应免责,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比如,要确定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是否存在部分保证人已履行债务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况。只有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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