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如何理解?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现在涉及到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听说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关。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到底怎么界定,是我知道权益被侵害那天,还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那天呢?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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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主张权益的时效问题。简单来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需要结合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延长为一年,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那么,如何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例如,在工资支付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劳动者在该日期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被侵害,此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工资支付日的次日。再比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的,那么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就是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果是口头通知,劳动者接到通知时就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了。 在一些复杂的情况下,判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比如,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虽然已经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潜在的侵害,但劳动者当时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应当知道’的判断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用人单位长期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一直不知道,直到因为看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时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应当是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影响其权益的那一天。 总之,准确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避免与劳动者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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