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辞退员工是否应给工资?
我在一家幼儿园工作,最近被辞退了。但是幼儿园方面说不会给我结算工资,我觉得不合理。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幼儿园辞退员工到底应不应该给工资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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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幼儿园辞退员工是应当支付工资的。工资是员工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只要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表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辞退员工,幼儿园都不能剥夺员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幼儿园辞退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除了支付工资外,还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而如果幼儿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遇到幼儿园辞退员工却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员工可以先与幼儿园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和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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