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前财产离婚后该如何分配?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应怎样行使?


首先来说婚前财产离婚后的分配问题。婚前财产,简单来讲,就是夫妻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依法不予分割,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比如,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全款购买的房产、车辆,或者是在婚前就已经存在的存款、股票等,这些都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以及离婚而改变其归属。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会比较复杂。像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并且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产证是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这种情况下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也就是婚前付款部分及对应的增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那只能认定为房产证上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接下来谈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行使问题。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要保障离婚自由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排。 对于精神病人离婚诉权,要先区分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病人没有起诉离婚的权利,不能起诉离婚,需要由监护人代理起诉离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离婚,同正常健康人离婚程序一样。 在一些具体情形下,如果双方原先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且有子女,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因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要积极为患者治疗。但要是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当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将子女抚养权判归精神病人一方,由法定代理人代养的要求时,由于精神病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更不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所以在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时,子女的抚养权通常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行使。关于抚养费问题,精神病人尽管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因其欠缺抚养能力,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向精神病人主张抚养费,该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