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求?


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但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通俗来讲,就是因为别人的侵害行为,让你在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这种痛苦。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初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限制。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事处罚本身具有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功能,同时担心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会使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难以承受,影响判决的执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情况有所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涵盖)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视和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比如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害人是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例如,在某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中,考虑到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严重伤害,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适当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一定的法律规定限制,但在符合一定条件和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