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和公司签了个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只是口头说的,没签书面协议。现在公司说我违反了竞业限制要我赔偿,我想知道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必须得书面的,口头约定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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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协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明确提到了“约定”,在实践中,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这种约定通常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 书面形式的竞业限制协议具有诸多好处。它能够清晰地界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经济补偿等关键内容。例如,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多长时间内不能从事哪些竞争业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多少经济补偿等。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当双方对这些内容产生争议时,就很难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因为口头约定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出现双方记忆不一致或者一方故意歪曲事实的情况。 此外,书面协议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证据。当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书面协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存在约定的有力证据。如果只是口头约定,用人单位可能很难证明双方存在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既能保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也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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