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我公司在处理税务时,遇到了一些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我不太清楚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不需要进行调整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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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之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关键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某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时,就需要考虑其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其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其他条件,即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那么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也就意味着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比如,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该货物的成本以及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是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是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然而,如果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的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例如属于违法支出等情况,那么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判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关键在于看其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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