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必须全部垫付医药费吗?
我开车不小心和别人的车撞了,对方受了伤。现在对方家属一直要求我垫付全部医药费,可我经济条件也不宽裕,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是不是必须要全部垫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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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是否必须全部垫付医药费,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讲,并没有强制规定肇事方必须全部垫付医药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有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有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而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虽然肇事方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法律并没有要求其必须先行垫付。在实践中,肇事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垫付。如果肇事方垫付了医药费,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后续在处理赔偿事宜时进行结算。如果肇事方不垫付,伤者一方可以通过自行支付医药费,待治疗结束后,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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