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收益需要纳税调减吗?
我公司有一笔其他收益,在进行税务申报时,不确定这笔其他收益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减。我不太清楚税法对于其他收益在纳税调整方面的规定,想问问到底需不需要纳税调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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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其他收益是否需要纳税调减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其他收益”和“纳税调减”的概念。其他收益是一个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等。而纳税调减则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会计利润中某些按照税法规定不需要缴税或者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进行减除。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规定了一些收入是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这些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调减的。 对于其他收益是否要纳税调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其他收益对应的内容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那么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减。比如,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其对应的其他收益就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然而,如果其他收益不属于上述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范围,那么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减。比如企业因日常经营活动获得的一些与政府补助无关的其他收益,是正常应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无需调减。所以,判断其他收益是否要纳税调减,关键在于确定其性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或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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