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和进项税月末需要结转吗?


销项税和进项税月末是否需要结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概念。销项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卖东西时向买家收取的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你买东西时支付给卖家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在会计核算上,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通常会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专栏。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如果企业采用账结法核算利润,即每月末将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末时,如果“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有贷方余额,表示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此时需要将其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转入“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为: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这里其实就涉及到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相抵后余额的结转。如果“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有留抵税额,当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做专门的结转分录,借方余额就表示留待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一种情况,如果企业采用表结法核算利润,平时各损益类科目每月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对于增值税的核算,同样遵循上述关于“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处理原则,根据是否有应缴纳的增值税来决定是否进行结转。总之,销项税和进项税月末是否结转要依据企业的实际税务情况和会计核算方法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