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当事人建议去吗?
我的案子已经移交给检察院了,我不知道自己要不要去检察院。我有点担心去了会对自己不利,但又怕不去错过一些事情。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到底应不应该去检察院呢?去和不去分别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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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当事人是否要去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些相关法律概念。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所以,如果检察院通知当事人去,当事人一般是需要配合的。 从积极方面来看,如果当事人主动去检察院,这可以被视为一种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表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如实陈述案件情况,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或者线索,这有助于检察院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的决定。而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这个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检察院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经传唤不到案,可能会被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会在司法机关留下不配合的不良印象,对后续的处理产生不利影响。 不过,要是没有收到检察院的相关通知,当事人也不必过于紧张自行前往。可以和自己的辩护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辩护人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建议。总之,在案件移交检察院后,当事人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保障整个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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