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案件递交到检察院是否就意味着结案了?

我有个事儿挺闹心的。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材料已经交到检察院了。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案子到了检察院是不是就算结束了呢?我是该松口气,还是后续还有很多事儿要处理呀?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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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查起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案件递交到检察院并不意味着结案。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了解一下案件进入检察院后的程序。当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这通常是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证据充分,便将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做很多工作,比如全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案件材料,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要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 其次,根据审查结果,检察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旦提起公诉,案件就进入到审判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显然说明案件远没有结束,后续还有很多法律程序要走。 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会终结。不过,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也充分说明了案件到检察院后并非就结案了,而是有一系列法定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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