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医院是否应向医疗事故鉴定提供材料?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相关的事,现在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我作为当事人以及医院有没有义务向医疗事故鉴定提供材料,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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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和医院都有义务向医疗事故鉴定提供材料。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事故的等级等进行专业判断的活动。为了保证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全面、客观的材料作为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对于患者而言,提交材料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让鉴定机构全面了解事情的经过和自身的诉求。而医院提供材料是其法定义务,这是因为医院掌握着患者的大量医疗信息和资料,只有其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才能使鉴定机构做出科学、公正的判断。如果当事人或医院不按规定提供材料,可能会影响鉴定的进行,甚至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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