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押金用完了是否还要交?
我在医院看病交了押金,现在医院通知我说押金用完了,让我再交。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讲,是不是必须要继续交押金呢?我有点担心医院乱收费,想了解下自己有没有继续交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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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医院押金用完后,通常是需要继续缴纳的。 在患者就医的过程中,实际上与医院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而医院有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押金本质上是患者预先支付的一部分医疗费用,起到保证后续医疗费用支付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患者到医院挂号就诊,医院接收并安排治疗,双方之间就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当押金不足以支付已产生的医疗费用时,继续缴纳费用是患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体现。 如果患者拒绝继续缴纳费用,可能会导致医院停止提供进一步的医疗服务。不过,医院也不能随意停止必要的急救等紧急医疗措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也就是说,即便患者未及时缴纳费用,对于危急患者,医院仍需进行必要的救治。 所以,一般情况下,医院押金用完后,患者是需要继续缴纳的,以确保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和医疗合同的顺利履行。但如果患者对医疗费用有疑问,可以要求医院提供费用明细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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