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拾得遗失物索要报酬是否一定要给?

我丢了一个包,里面有重要文件和证件。后来有人捡到联系我,说要给500块报酬才还我。我觉得东西本来就是我的,不想给报酬,但又怕对方不还。想问下,拾得遗失物索要报酬,我一定要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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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物报酬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拾得遗失物索要报酬是否一定要给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也就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主人的占有。比如你丢失的钱包、手机等物品都属于遗失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指的是拾得人在保管、归还遗失物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开销。例如,拾得人将捡到的宠物狗送到宠物医院检查,所花费的检查费、为照顾宠物狗购买狗粮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失主是需要支付给拾得人的。 然而,如果拾得人要求的并非必要费用,而是额外的报酬,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民法典并没有强制规定失主必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如果失主事先发布了悬赏广告,明确表示会给予拾得人一定报酬,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报酬。 但是,如果没有悬赏广告等事先约定,拾得人单纯索要报酬,失主从法律层面来讲并没有必须支付的义务。不过,从道德层面来看,给予拾得人适当的感谢是值得提倡的,这有助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 回到实际情况,如果拾得人因为失主拒绝支付额外报酬而拒不归还遗失物,这就可能构成侵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拾得遗失物索要报酬不一定都要给,要区分是必要费用还是额外报酬,以及是否存在悬赏约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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