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累犯是否不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有个朋友之前有过犯罪记录,这次又犯事了,被认定为累犯。现在法院说要判他有期徒刑六个月,我记得好像认定累犯判刑有规定,是不是认定为累犯就不该判六个月这么短啊,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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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认定累犯是否不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累犯的概念。累犯,通俗来讲,就是那些在犯了一次罪被判刑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又犯了一定之罪的人。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强调了“应当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意味着在量刑时,要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相对较长的刑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累犯就绝对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为,对于“从重处罚”并没有一个绝对明确的标准,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犯罪的性质是很重要的因素。如果后罪本身的性质比较轻微,法定刑幅度较低,那么即使考虑累犯的从重情节,也可能最终被判处相对较短的有期徒刑,比如六个月。例如一些犯罪情节相对不严重的经济犯罪、轻微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其次,犯罪的情节也会影响量刑。即使是累犯,如果后罪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如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等,在综合考虑累犯从重和这些从轻情节后,也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比如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在量刑时就会对这些情节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法律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有期徒刑六个月是在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的,所以从理论和法律规定上来说,存在对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可能性。不过,这种情况通常是综合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合理判决。总之,认定累犯后并非绝对不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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