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股东应该担责吗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恶意逃债,股东如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就像一个有自己“财产腰包”的独立个体,要用自己的“腰包”里的钱去偿还债务。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要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比如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其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然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债权人得证明是因为股东的这种行为让自己遭受了损失;最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情形股东也可能担责,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等。 相关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会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有连带责任的股东偿还债务,股东不能推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