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增值税需要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吗?


在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中,关于增值税是否结转到营业外收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上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原本计提的增值税就无需缴纳了,这时需要将这部分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这是因为这部分原本要缴纳的增值税,由于政策优惠不用交了,相当于企业额外获得的一笔收益,所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举例来说,某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未超过45万元的免税标准。其在确认收入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等 3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29.13万元(30÷(1 +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87万元(30÷(1 + 3%)×3% )。由于满足免税条件,这0.87万元的增值税不用缴纳,就需要将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87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0.87万元。 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了上述免税标准,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那么就不存在将增值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情况。此时,在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综上所述,小规模增值税是否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增值税免征条件。满足条件则需要结转,不满足则正常缴纳,不涉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