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如何认定?

我不太清楚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体是怎么回事。最近听说了一些相关案例,感觉两者有点像。我想知道在实际情况中,这两个罪名是依据什么来认定的呢?比如从行为表现、造成后果等方面,希望能有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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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准确认定这两个罪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探讨这两个罪名的认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通俗来讲,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在街头无端殴打他人、在商场故意损毁商品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里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是认定该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次数、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 接下来,我们再说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简单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主要是指聚众组织多人,通过各种方式干扰、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导致相关单位的工作、生产等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比如,一些人聚集在企业门口,阻止企业员工正常上班,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里强调的是“聚众”和“造成严重损失”,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认定构成此罪。 在认定这两个罪名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一种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主观故意;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如解决某些问题、争取某种利益等,才组织多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此外,从行为的表现形式上也可以进行区分。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较为随意、单个,可能是个人单独实施,也可能是多人共同实施,但不一定有组织性;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则强调“聚众”,即必须有多人参与,并且通常有一定的组织和策划。 总之,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表现、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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