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一定要去欠钱人归属地起诉?


不一定非要去欠钱人归属地起诉。在民事诉讼里,有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 首先,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债务纠纷通常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这里的被告所在地,如果被告是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欠钱人户口在A市,但在B市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B市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那么可以在B市起诉 。这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些情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如果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事先书面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那么也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法院起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概念: 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