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人是否需要回避?


在法律程序中,勘验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实地勘查、检验的人员。勘验人的工作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起着重要作用,其公正性和客观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勘验人是否需要回避呢?答案是肯定的。 回避制度是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避免因相关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因素,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虽然该条规定主要针对审判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如果存在上述类似情形,同样适用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勘验人作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员,自然也受到回避制度的约束。在行政诉讼中,参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相关原则和精神,勘验人同样需要遵循回避制度。 当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勘验人应当自行回避。如果勘验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综上所述,勘验人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需要回避,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