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库管货品少了是否需要赔偿?

我是一名库管,最近盘点发现货品少了一些。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赔,什么情况不用赔。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从法律角度看,库管遇到货品少了这种情况,到底需不需要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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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库管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库管货品少了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要明确库管对于货品负有保管责任,这是基于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当出现货品短缺的情况时,并不意味着库管就一定需要赔偿,关键在于判断库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库管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货品减少,却仍然这样做;重大过失则是指库管没有尽到一个正常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库管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货品短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库管进行赔偿。比如,库管为了谋取私利,故意将货品私自拿走,这就属于故意的情况;再如,库管在日常管理中,严重违反操作流程,不按照规定进行货物的盘点、存放和出入库登记,导致货品丢失却未能及时发现,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然而,如果货品的减少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是由于意外事件,库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保管义务,那么库管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果货品的短缺是因为正常的损耗,例如某些易挥发、易变质的物品在合理范围内的减少,库管也无需赔偿。 当用人单位要求库管赔偿时,还需要遵循合理的原则。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综上所述,库管货品少了是否需要赔偿,要综合考虑库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程度以及是否有免责事由等因素,同时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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