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机构是否应由部门指定?


工伤鉴定机构是否应由部门指定,这是很多遭遇工伤的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工伤鉴定的概念。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它对于职工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和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鉴定并非由部门直接指定某个具体的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和开展工伤鉴定工作的主体。当职工需要进行工伤鉴定时,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在实际操作中,职工不能自行随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涵盖了多个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且专家库中的专家也有严格的资格要求,这样能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受单一利益主体的影响。 如果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不是由部门指定某个具体的鉴定机构,而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鉴定工作。职工应按照规定向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工伤鉴定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