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前有什么征兆?


在探讨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前可能出现的征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酌定不起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那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可能会有以下一些征兆。其一,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无法补充到足够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很可能会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就不符合起诉条件了。其二,检察官频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和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如果在沟通中检察官对案件的证据和定性存在疑问,并且表现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倾向,这可能预示着有不起诉的可能性。其三,犯罪嫌疑人有一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重视。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犯罪情节轻微等,这些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检察官在审查时会重点考虑。其四,被害人态度的转变。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并且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也可能会影响检察院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征兆并不是绝对的,最终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还是要由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