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会有哪些征兆?


检察院不起诉,简单来说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将其起诉到法院。这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和流程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存在这些情况,检察院很可能会做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比如一个轻微的邻里纠纷,造成的伤害非常小,情节显著轻微,就可能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比较轻,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可以不起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都可能成为酌定不起诉的考虑因素。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不充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院也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至于可能出现的征兆,当检察院频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听取辩护意见时,有可能是在为不起诉做准备。因为检察院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确保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合理的。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那么很可能会很快做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如果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而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那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另外,犯罪嫌疑人有积极悔罪表现,如主动坦白、退赃退赔等,也可能增加酌定不起诉的几率。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只是可能的征兆,最终是否不起诉还是要以检察院的正式决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