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相同点与不同点?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都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相同点: 首先,二者都属于非讼程序。非讼程序是指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清偿债务;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它们都不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其次,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快速简便地处理案件。督促程序中,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只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就直接发出支付令,无需开庭审理;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同样进行形式审查,发出公告,期间较短,能够尽快确定权利状态。 不同点: 适用范围不同。督促程序主要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且要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有借条为证,乙到期未还,甲就可以申请督促程序。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比如记名股票被盗、遗失等。 程序启动主体不同。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由票据持有人等相关权利人提出申请。 审理方式不同。督促程序中,法院主要进行书面审查,不询问债务人,也不开庭审理;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要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满无人申报的,还要进行除权判决。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督促程序的具体内容;第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虽然有一些相同点,但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主体、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