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有哪些相似之处?


在法律领域,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停止侵害是指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而排除妨碍是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通俗来讲,停止侵害是让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停下来,排除妨碍则是去除对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阻碍的因素。 从适用目的上看,二者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当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或妨碍时,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的责任,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恢复权利人对其权益的正常行使和享有。例如,甲在乙的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乙的正常通行,乙既可以要求甲停止堆放杂物这种侵害其通行权的行为(停止侵害),也可以要求甲将杂物移除,排除对其通行造成的妨碍(排除妨碍),目的都是保障乙正常通行的权益。 从构成要件上,二者都要求存在不法侵害或妨碍的事实。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行为必须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或阻碍。比如,邻居未经允许在他人土地上搭建建筑物,这种搭建行为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构成了对土地权利人权益的侵害或妨碍。而且,这种侵害或妨碍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表明二者在法律规定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都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从责任承担方式的性质来看,二者都具有预防性。它们的目的不仅仅是对已经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更重要的是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妨碍的持续存在。通过及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能够将侵权行为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更大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