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明示毁约与拒绝履行的相同之处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过程中,对方有了不履行合同的表现。我听说有明示毁约和拒绝履行这两种情况,不太清楚它们是不是一回事,想了解下明示毁约与拒绝履行在法律上有哪些相同的地方,好判断对方到底属于哪种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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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明示毁约和拒绝履行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它们存在一些相同之处。下面我们从概念入手,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明示毁约和拒绝履行的概念。明示毁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下个月交货,可甲在这个月就明确告诉乙,自己不会按合同交货了,这就是明示毁约。而拒绝履行,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还是刚才的例子,如果到了下个月约定的交货时间,甲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交货,这就是拒绝履行。 从构成要件来看,二者有相同点。第一,二者都要求违约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无论是明示毁约还是拒绝履行,违约方都是清楚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是故意这么做的。这就排除了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包含了故意的明示毁约和拒绝履行的情况。 第二,二者都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示毁约,还是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拒绝履行,都是对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反。违约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期待。 从法律后果来看,明示毁约和拒绝履行也有相同之处。当出现明示毁约或拒绝履行的情况时,守约方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守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上面的货物买卖合同例子中,如果甲明示毁约或者拒绝履行,乙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按时交货;如果甲确实无法交货,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购买替代货物多支出的费用等。 综上所述,明示毁约和拒绝履行在主观故意、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要准确识别这两种违约情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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