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简易”在哪些方面呢?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简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简易: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这类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晰,双方对争议的焦点没有太大分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所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快速解决纠纷。
起诉方式简易:在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这和普通程序要求书面起诉不同,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不熟悉法律文书书写的当事人来说,口头起诉降低了他们启动诉讼程序的门槛。
受理程序简易: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像普通程序那样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案审查等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这种灵活的受理方式,节省了当事 人的时间和精力。
传唤方式简易: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简便方式包括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相关规定。这打破了普通程序中必须用传票等正式方式传唤的限制,提高了诉讼效率。
审判组织简易: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需要组成合议庭,由多名审判人员共同审理案件。独任审理减少了审判人员之间沟通协调的环节,能够更快地作出判决。
审理程序简易:简易程序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严格限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审理顺序和方式,简化不必要的程序。这样可以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尽快解决纠纷。
审理期限简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较短的审理期限使得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判决结果,减少了诉讼的时间成本。
总之,简易程序通过在多个方面进行简化,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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