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存标的物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做一笔生意的时候,遇到了一些情况,对方似乎故意躲避接收货物,我担心一直这样下去对我不利。我听说有提存标的物这种方式,但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这么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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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下面来详细介绍可以提存标的物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首先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做好了交付标的物的准备,并且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债权人却没有合理的理由,就是不接受标的物。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将货物准备好交付给乙,乙却无故拒绝接收,此时甲就可以考虑提存这批货物。 其次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当债权人离开其原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没有任何消息,债务人无法找到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时,就满足了提存的条件。例如,丙向丁借款,以自己的一台设备作为质押物,借款到期丙要还钱取回设备,但是丁不知道去了哪里,联系不上,丙就可以把还款进行提存。 再者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当债权人死亡后,在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债务人无法确定向谁交付标的物;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确定监护人,债务人也不知道该把标的物交给谁。比如,戊欠己一笔钱,己突然去世,其继承人还没有确定,戊就可以提存这笔钱。 最后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在实际中确实存在需要提存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比如易腐烂变质的水果,如果进行提存,保管费用过高且水果可能会在提存过程中损坏,债务人就可以将水果变卖后提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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