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但并非在所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首先,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自愿、无胁迫或欺诈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基于自身意愿主动结束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小李觉得自己有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之后离开公司,公司就不用支付他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小张在公司多次无故旷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依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在招聘时通常会设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小王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设定的业务指标,经考核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小赵在为A公司工作的同时,还在B公司兼职,导致在A公司的工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A公司要求他改正,他却拒绝,此时A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当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小陈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工作经历,公司在发现后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总之,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