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试用期进行约定的情形有哪些?
我找了份新工作,签合同的时候公司要跟我约定试用期。但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我担心公司随便约定试用期损害我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好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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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能对试用期进行约定的情形。 首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工作任务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相对不确定。例如,建筑公司与工人签订以完成某栋大楼建设为期限的合同,当大楼建设完成,合同也就终止。法律之所以规定这类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是因为它的期限是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定的,如果约定试用期,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这是因为短时间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需求。如果再约定试用期,会使劳动者在短时间内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比如,一份为期两个月的临时项目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可能在试用期结束时,项目也接近尾声,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临时性的特点,双方的劳动关系相对松散。如果约定试用期,会增加用工成本和复杂性,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也不利于促进灵活就业。 总之,了解这些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有助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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