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


劳动关系法主要是用来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相关关系都在它的调整范围内。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的情况。 首先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当您请一位保姆到家里做家务,这种关系就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需要具备主体资格,而家庭或个人显然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保姆与雇主之间是一种基于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定,而不是劳动关系法。 其次,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一般也不在劳动关系法调整范围内。比如,一位木匠师傅带了几个学徒帮忙干活,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一种传统的师徒关系,带有技艺传承的性质。虽然学徒和帮工也会付出劳动,但这种关系和典型的劳动关系不同。这种关系通常受民事法律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他们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还有,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也不受劳动关系法调整。在农村,农户承包土地进行生产经营,雇佣一些人来帮忙劳作,这种雇佣关系是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形成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等活动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劳动关系法所调整的城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地遵循当地的习惯和双方的约定。 另外,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他们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最后,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也不属于劳动关系法调整。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赚取生活费等,并非以就业为目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按照民事合同的规则来处理。





